重要提示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3,000万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17号文核准。根据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量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
    2、本次发行方式为: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600万股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定价配售发行(下称“市值配售”)2,400万股相结合。网下配售由主承销商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值配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网下配售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为4.97元/股,上限为5.75元/股。此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15.53倍至17.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0.57倍至12.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本次网下配售申购的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T-5日)9:00—22:00、2005年5月13日(T-4日)9:00—12:00。
    5、询价对象: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文)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18号》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名单的询价对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票询价和配售。
    7、配售对象:上述询价对象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加本次发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必须已开立深圳股票账户并在证券业协会报备)。
    8、本公告仅对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中有关网下配售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股票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05年 4月26 日(T-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9、有关市值配售的具体规定,将于市值配售前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发行公告》中详细介绍,请投资者留意。
    10、本次对配售对象网下配售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11、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宁波华翔: 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证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 指本次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3,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的行为 网下配售: 指本次发行中在网下对询价对象的累计投标询价配售 市值配售: 指本次发行中在网上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定价配售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申购价格在发行价 格区间内(含上、下限)、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数量符 合限制等 获售申购: 指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 购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监发行字[2004]162 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股票审核发行 备忘录18 号规定的条件,且已完成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备 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证 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 上述询价对象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 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均为本 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加本次发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配 售(必须已开立深圳股票账户并在证券业协会报备) T日/市值配售申购日: 指本次发行中参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投资者 通过深交所和上证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60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市值配售2,40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80%。
    获得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持有的股票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市值配售发行的股票在股票挂牌后可以随时出售。
    3、发行价格
    (1)价格区间
    本次网下配售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为 4.97元/股,上限为5.75元/股。
    (2)发行市盈率区间
    ①15.53倍至17.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② 10.57倍至12.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价格的确定
    2005年5月12日(T-5日)——— 2005年5月13日(T-4日),配售对象依据公告的价格区间进行申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并于2005年5月17日(T-2日)在《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下称《定价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
    4、本次网下配售对象
    询价对象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必须已开立深圳股票账户并在证券业协会报备),均可参加本次网下配售。
    5、本次发行重要时间(以下日期均指证券交易日)安排:
时间 发行安排 T-12日(2005年4月26日) 公告《招股意向书》及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向机构发送询价文件 T-11至T-7日(2005年4月27 初步询价 日至2005年5月10日) T-5日(2005年5月12日) 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公告》、《网下累计投标和股票配售 发行公告》、现场推介会(网下路演)、网下配售申购开 始日 T-4日(2005年5月13日) 网下配售申购截止日,配售对象网下缴款截止日;律师 出具网下申购见证报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2日(2005年5月17日) 刊登《定价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下配售申购资金退 款;刊登《网上市值配售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网上市值配售市值计算日 T-1日(2005年5月18日) 网上路演 T日(2005年5月19日) 网上市值配售日 T+1日(2005年5月20日)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摇号抽签 T+2日(2005年5月23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3日(2005年5月24日) 网上市值配售中签缴款日
    上述日期为证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6、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累计投标询价配售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确定后,将按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600万股,则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600万股与获售申购量的差额部分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团包销。
    2、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或等于600万股,则累计投标询价申购结束后,参加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的获售申购按以下公式计算将获得的配售股数:
    某一配售对象获得的配售股数=该配售对象的获售申购数量×(本次发行网下配售的最终发行数量÷本次网下配售的获售申购总数)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团包销。
    三、累计投标询价申购价格及股数的规定
    1、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本次申购(必须已开立深圳股票账户并在证券业协会报备)。
    2、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只能填写一张申购表),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参加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以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最多填写3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
    4、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30万股,最低累进申购数量为10万股;每个证券账户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万股。
    5、配售对象必须按照各申购价格与其所对应申购数量乘积之和全额缴纳申购款项。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数量方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配售对象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累计投标询价申购程序
    1、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填报《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下称“申购表”),并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及全额缴纳申购款的划款凭证,于2005年5月12日(T-5日)9:00—22:00、2005年5月13日(T-4日)9:00—12:00传真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申购。传真号码为:021-68531507、58604526 、58604495、68533994、68535824。
    网下申购截止时间为2005年5月13日(T-4 日)12:00(以主承销商收到投资者申购表传真的时间为准)。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传真文件的原件及相关文件寄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详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的机构及其联系人”)。
    2、申购款的缴纳
    (1)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全额缴付申购款。申购款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款=∑(申购表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
    (2)申购款的缴付银行账号
    户名: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
    账号:076457-97100153400000022
    汇入行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
    汇入行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88号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076457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310290000064
    汇入行联行行号:084306
    (3)申购款的缴款时间及账户要求
    应缴申购款应当在2005年5月13日(T-4日)17:00之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此时间后到达的申购款视为无效。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配售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其在申购表中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3、公布配售结果和多余申购款退回
    (1)2005年5月17日(T-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定价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内容包括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询价对象送达获配售通知。
    (2)配售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交存于深交所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冻结利息专户,按证监发行字[2005]5号文的规定处理。
    (3)配售对象无论获配与否,应退还的申购款(含无效申购款)将统一在2005年5月17日(T-2日)退款。
    (4)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5年5月13日对配售对象网下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加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于2005年5月12日(T-5日)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上海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17楼)进行网下现场推介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邀请询价对象届时参加推介会。推荐会现场安排两门电话(021-68624666转2019、2551)接受非现场询价对象的咨询。
    此外,发行人将于2005年5月18日(T-1日)在《网上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发行公告》公告的时间内,在中小企业路演网进行网上路演。网上路演网址为:smers.cninfo.com.cn和smers.p5w.net。
    六、本次发行的机构及其联系人
    1、发 行 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注册地址:浙江省象山县象西开发区
    电话:0574—65837888转8297
    传真:0574—65837568
    联系人:王新胜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A座17楼
    邮 编 :200135
    联 系 人:杜坤勇、竺勇、周大勇、王理
    联系电话:021-68624666转2019、2551、2018、2021
    传 真:021-68531507、58604526 、58604495、68533994、68535824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2日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5月12日
    附件: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
询价对象单位全称 股票账户名称(深圳) 股票账户号码(深圳) 股票账号对应的身份证明信息(身份 证号/注册号/批文号等)(注1) 托管券商席位号 托管券商席位名称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加注区号) 手机 传真(加注区号)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购信息 序号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数量(万股) 申购金额(万元) 价格 1 由高 2 到低 3 累计申购股数:大写 万股(小写 万股) 累计申购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退款银行信息 汇入行全称 汇入行支付系统号 同城票交号(仅限在沪机构) 账号 收款人全称 汇入行具体地点: 申购人在此承诺: 1、本单位确认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 2、本单位保证本次申购款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获配的股票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 个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盖章) 2005年 月 日
    注1、配售对象的单位全称、股票账户名称(深圳)、股票账户号码(深圳)和资金账户(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的信息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购。
    其中,股票账号对应的身份证明信息(注册号/批文号等)一栏填写投资者在开立股东代码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必须与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一致),其中一般法人是———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注2、配售对象申购价格的填写应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只能填写一张申购表),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注3、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注4、参加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以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最多填写3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30万股,最低累进申购数量为10万股;每个证券账户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万股。
    注5、询价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在上表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注6、询价对象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资料不实、未按时提交的申购表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即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如因询价对象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询价对象自行负责。
    注7、询价对象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资金,以保证申购款能在2005年5月13日(T-4日)17:00时之前(之后到达为无效申购)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注8、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填写示例(声明:示例中的价格和数量均为虚设,不含有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定本次累计投标询价的申购报价区间为10.2元/股-11.7元/股。某投资者拟在不同价位分别申购不同的股数,其可作出如下填写:
申购价格(元) 申购数量(万股) 11.5 50 11 60 10.5 70
    上述报价的含义相当于: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0元,但低于或等于10.5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18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0.5元,但低于或等于11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11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1元,但低于或等于11.5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5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1.5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0股。
    应缴申购款的计算:申购款=Σ(申购表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11.5×50+11×60+10.5×70=1970 (万元)。
    注9、凡参加申购的询价对象,请将(1)申购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深圳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务必注明资金用途为“宁波华翔申购资金”),于2005年5月13日(T-4日)12:00前,传真或送达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醒配售对象:2005年5月13日(T-4日)12: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传真及送达时间。
    请配售对象按照上述序号对申购文件进行编号,并将所有文件同时传真或送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请于传真后10分钟内致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予以确认。使用传真方式的投资者请在2005年5月16日(T-3日)之前,将传真文件的原件及相关文件寄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
    注10、以上表格可打印、复制或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skyon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