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修改议案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表决通过;
    3、公司股票复牌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 年10 月18 日(周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至2005年10月14日及2005年10月17日至2005年10月18日,每日9:30-11:30和13:00-15:00,即2005年10月13日(周四)至2005年10月18日(周二)的股票交易时间;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9:30,结束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白杨路1160号。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林福青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28人,代表股份80,620,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86%。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65,00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8.42%。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23 人,代表股份15,620,299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2.07%。其中,现场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633786股(其中委托独立董事投票203886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2.11%;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20 人、代表股份14,986,513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9.9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方案简述:
    宁波华翔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换取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 股将获得0.35 股股份的对价。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一)法定承诺事项: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和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宁波华翔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将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二)附加承诺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及其关联股东华翔集团、奥林灯饰、周敏峰特别承诺,在12个月禁售期后的36个月内,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持原非流通股股票,则出售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最新公布的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2倍。
    2、公司控股股东华翔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因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执行对价时,由其代为支付所需对价。
    3、如公司之非流通股股东发生违反上述法定及附加承诺的情况,其违约出售或转让所得的款项的百分之五十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620,299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为15,620,299股。
    1、现场股东会议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65,633,786 股,其中同意票数为65,632,786 股,反对票数为1000 股,弃权票数为0 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52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4,986,513 股,其中同意票数为14,229,432 股,反对票数为717,281 股,弃权票数为39,800 股。
    3、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28人,所持股份总数为80,620,299股,其中同意票数为79,862,21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反对票数为718,2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弃权票数为39,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4、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23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5,620,299股,其中同意票数为14,862,21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5.15%,反对票数为718,2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60%,弃权票数为39,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25%,。
    5、表决结果: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 1 陈建波 957,398 网络投票 同意 2 周克轮 800,625 网络投票 同意 3 周建明 664,962 网络投票 同意 4 胡跃 522,100 网络投票 同意 5 周敬康 428,900 现场投票 同意 6 孙进进 396,704 网络投票 同意 7 王玉荣 392,823 网络投票 同意 8 吴相洋 361,000 网络投票 同意 9 平新菊 351,700 网络投票 同意 10 任明方 335,120 网络投票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军、顾海涛
    3、律师见证意见:
    1)、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与相关股东会议会议通知及其他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对原有议案的修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议案的修改、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