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报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本公司接公司法人股股东上海汽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得知上海汽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上海汽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6,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95,000,000股的6.84%)转让给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3.31元/股。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转受让双方:
    1、转让方:
    名称:上海汽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前持有股份数量: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4%;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转让后持有股份数量:0股;
    合计转让股份数量: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4%;
    2、受让方:
    名称: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前持有股份数量:10,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7%;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受让后持有股份数量:16,6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2%,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合计受让股份数量: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4%;
    二、转受让股份价格:
    以宁波华翔截止2005年6月30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计价依据。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5)第125号评估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6月30日,宁波华翔每股净资产为3.295元 。双方协商同意,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3.31元。
    1、如果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获其股东大会批准前,未完成此次股权转让的过户工作,对价由上汽创投支付。转让价款总额为:上汽创投支付对价后实际持有宁波华翔的股份数乘以3.31元,即(650万股-已支付对价的股份)×3.31元。
    2、如果宁波华翔股权分置改革获其股东大会批准前,已完成此次股权转让的过户工作,对价由象山联众支付。但象山联众支付对价股份相应的金额(对价支付的股份数乘以3.31元)由上汽创投承担,所以本次转让象山联众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650万股-支付对价的股份数)×3.31元。
    象山联众在《股份转让合同》生效后十日内首付转让价款1500万元,其余转让款在宁波华翔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十日内结清。
    三、本次股权转让得到了转、受让双方股东会的批准。
    四、本次股权转让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转、受让双方的《持股变动报告书》详见2005年8月1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服》和《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