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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项目:公司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8-1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报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8月2日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8月11日上午9:00在上海浦东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05年8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将持有的"上海联翔"50%的股权转让给"宁波井上"的议案》

    由于当初签定协议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与会董事同意放弃将持有的上海大众联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联翔") 50%的股权转让给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仍持有其51%的股权。

    2004年12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将公司持有的上海联翔5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公司持有其50%的股份)50%、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1%。该项股权转让涉及金额1,558.37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至今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主要原因是上海联翔的另一方股东-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份),对上海联翔股权转让后的持续发展持有不同看法,因此公司仍持有其51%的股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不再对"宁波美嘉"进行资本投入的议案》

    因实际经营状况与合资当初规划相差较大,与会董事同意不再对控股子公司宁波美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合资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2002年8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与法国美嘉共同投资组成合资企业,并于2003年9月,双方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1,53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的51%。截止2005年6月30日,双方实际出资1,453.83万元(其中公司出资504.97万元),占应出资的48.46%。

    由于合资双方对合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产品发展方向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无法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同意不再进行资本金投入,并选择股权转让或清算等方式终止双方对合资企业的共同经营行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持"陆平机器"10%股份的议案》

    为了优化资产配置,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与会董事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增持陆平机器10%的股份,董事长周晓峰因此次增资为关联交易,依据相关规定,回避此次表决。

    陆平机器成立于2000年7月,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特种改装车、卫星天线、电力开关柜等的生产及销售。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陆平机器的第一大股东,拥有其44.61 %的股份。

    截止2005年5月31日,经审计陆平机器的每股净资产为1.7557 元。按净资产与股本1.7557:1方式折算,公司增持1,400万股,出资人民币2,457.98万元;公司与陆平机器另一股东宁波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增资。增资后,陆平机器注册资本(股本)由8,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公司持有的其股权由20%增至30%。公司以现金方式增资,资金自筹解决。

    因此次交易属关联交易,为公司资产收购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于近日对此次交易的详细内容单独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8月11日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精神,我们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05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 陈礼璠 章晓洪 周虹

    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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