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项目保荐机构为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天一证券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保荐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
    鉴于天一证券已从中国证监会公告的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名单中去除,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天一证券终止了保荐关系。
    2006年7月5日,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并于2006年7月27日与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国际”)签署了《200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2006年10月10日,公司与华欧国际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续督导保荐协议》。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欧国际承接,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华欧国际指定保荐代表人李鹏先生、李丹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