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 年11月23日;
    4、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5 年11月24日(深市),2005 年11月25日(沪市);
    5、2005年11月24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 年11月25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 年11月25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 年10月28日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11月15日获得商务部以商资批【2005】2716号文批准。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 对价安排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3股对价股份。
    2、非流通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广东国光投资有限公司、PRDF NO.1 L.L.C、广东省恒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兴实业有限公司均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作出了法定承诺:其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广州国光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广东国光投资有限公司、PRDF NO.1 L.L.C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4、获付对价股份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5 年11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州国光全体流通股股东。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序号 日期 事项 是否停牌 1 2005年11月22日(周二)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2 2005年11月23日(周三)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日 继续停牌 3 2005年11月24日(周四) 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 继续停牌 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深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安排股份到账日 4 2005年11月25日(周五) 沪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安排股份到账日; 恢复交易 公司股票复牌; 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 国光; 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 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5 2005年11月28日(周一)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 正常交易 期纳入指数计算交易。
    四、对价安排的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份为7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 ,流通股股份为3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9,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0%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60,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0%。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镜湖大道8号 邮政编码:510800
    联系人:凌勤 肖叶萍
    电话:020-28609688 传真:020-28609396
    八、备查文件
    1、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公告;
    2、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
    3、商务部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