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7年4月13日本公司收到大股东安徽飞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集团公司”)函告:“我集团公司因历史原因,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金21,276,930.31元人民币及利息8,750,617.27元人民币,未按期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肥办”)于2007年3月22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提出300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安徽省高院2007年3月29日以“[2007]皖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申请事由成立,并于2007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我集团公司持有的你公司股份12,549,120股,冻结期限是2007年4月4日—2008年4月3日。同时信达公司合肥办于2007年3月29日向安徽省高院提起司法诉讼。
    我集团公司获悉以上情况后,集团公司高层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同时迅速向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按照淮北市国资委的意见,目前我集团公司正在与原告信达公司合肥办积极协商,力争免予司法诉讼,早日解除已冻结股份。”
    飞亚集团公司持有我公司股份4054.91万股,此次冻结1254.91万股,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的进一步发展。
    特此公告。
    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