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6日下午2:00在淮北市相王府宾馆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流通股股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国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会三年来的工作报告》;
    《第二届董事会三年来的工作报告》已于2006年11月21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阅读。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第二届监事会三年来的工作报告》;
    《第二届监事会三年来的工作报告》已于2006年11月21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阅读。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国龙先生、李安坤先生、孙松林先生、徐林学先生、张晓兵先生、刘更先生、刘心报先生、何晖女士、张晓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其中刘心报先生、何晖女士、张晓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国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李安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孙松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徐林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张晓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刘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刘心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选举何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选举张晓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第三届监事会股东委派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三名,其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二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名。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胡爱生先生、张海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股东委派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赵玉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胡爱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张海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4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第三届监事会由胡爱生、张海友、赵玉萍三位监事组成(赵玉萍为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的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