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00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8日在南京市召开,共有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参加本次大会,代表股份数1151775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51%,关联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持有的10826万股回避表决,其余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7%;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连维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投资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6917598股,占应表决股份的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非流通股东同意69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聘请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二00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书》;
    3、公司二00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