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预计本公司2005年与贵州久联集团新联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轻化工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法人 预计总金额 占同类交 去年的总金额 (万元) 易的比例 (万元) 采购包装材料 贵州久联集团新联轻化 750—1000 100% 764 工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贵州久联集团新联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5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以波
    注册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21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木包装箱、纸制品包装箱、塑料袋、铁芯导线的生产、销售。
    贵州久联集团新联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同属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贵州久联集团新联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此项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以新联轻化工公司在相同时间段向非关联客户的供货价格为依据。
    四、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股份公司与新联轻化工公司的历史渊源(未成立股份公司前新联轻化工公司是本公司一个包装材料辅助车间),为保证双方生产经营需要的连续性,在遵循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下,正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关联双方充分实现资源互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股份公司与新联轻化工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在生产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对股份公司当期及以后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有限。
    本次关联交易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也未对关联方新联轻化工公司形成任何依赖。
    五、审议程序
    1、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王保林先生回避表决。本关联交易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股份公司向关联方贵州久联集团新联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包装材料的关联交易以双方签订的《长期供货框架协议》为依据,定价公平合理,交易金额较小,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久联发展预计的2005年与新联轻化工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长期供货框架协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期供货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价格:
    以新联轻化工公司在相同时间段向非关联客户的供货价格为依据。
    2、结算方式:滚动付款,凭增值税发票每月结算一次。
    3、协议的签署日期:2002年3月
    4、生效日期: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股份公司成立之日生效。
    5、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至2002年月12月31日,期满后,若双方不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八、备查文件
    1、《长期供货框架协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3、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