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1月10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6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56,877,9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6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东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外合资建设年产1200万米高档服装里布项目〉二期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56,877,9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公告的《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外合资建设年产1200万米高档服装里布项目〉二期投资实施方式变更的公告》,及2006年10月25日关于《中外合资建设年产1200万米高档服装里布项目》二期投资进展公告。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56,877,92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