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8月11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项目保荐机构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保荐补充协议》,保荐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
    本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友好协商,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双方终止保荐关系,并于2005 年11月7日签订了《终止保荐协议》。
    同时,本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签订了《保荐协议》、《保荐补充协议》,由其承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荐工作,并明确赵冬冬女士、朱文正先生为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