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5月16日以邮件形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参加会议应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发出议案审议票传真件9份,收回有效表决票9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显泽先生主持,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8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鉴于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设在杭州的小家电生产基地,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支持该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公司决定为其向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申请8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从融资发生之日开始一年。保荐人对此发表了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的意见
    作为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泊尔")聘任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苏泊尔的要求,认真的审阅了苏泊尔关于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家电")提供担保事项的有关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浙江家电财务情况、苏泊尔2004年度财务情况等资料。认为: 苏泊尔本次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家电向银行申请8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支持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且该公司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状况良好,有很好的资信状况能按时偿还债务,对该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必要、可行、较为安全的;其次,浙江家电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有效控制了苏泊尔对外担保风险。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石军 李艳西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