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苏泊尔”)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04年12月8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上午8:30在杭州滨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6名,独立董事张东立、辛金国未能到场出席,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表决,独立董事卢建平委托辛金国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显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过充分的讨论,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本公司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28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登的《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为支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苏泊尔”)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本公司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汉阳支行申请2800万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从融资发生之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苏泊尔本次为其控股子公司武汉苏泊尔提供贷款担保是为支持该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且该公司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状况良好,有很好的资信状况能按时偿还债务,对该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是必要、可行、较为安全的;其次,武汉苏泊尔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有效控制了苏泊尔对外担保风险。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未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