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等方面均表示满意,同意继续聘其为本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沈阳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经销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沈阳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在东北地区最大的经销商,在当地拥有强大的营销网络,并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巩固和提升本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公司品牌度,增加销售收入有很好的促进作用,2006 年该公司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销售能力进一步加强,继续选择与该公司进行交易,将会对公司的产品销售、渠道拓展、市场宣传和持续发展等发面产生较好的推动作用。
    鉴于沈阳苏泊尔炊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秉相先生(公司董事林秉爱的兄弟),此经销协议属关联交易范畴。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未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情形,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 审议批准的 实际担保 担保债务 对象 授信银行 担保类型 担保额度 金额 授信期限 逾期情况 浙商银行 最高额保证 3300 3000 2006.6.30-2008.6.30 未到期 农业银行滨江支行 最高额保证 5000 5000 2005.06-2006.12.31 已到期 浙江苏 中国银行滨江支行 最高额保证 5000 5000 2006.3.1-2007.3.1 已到期 泊尔家 工行浙江省分行 最高额保证 4000 4000 2006.01.17-2008.01.17 未到期 电制造 兴业银行西湖支行 最高额保证 2000 2000 2005.06.14-2006.06.14 已到期 有限公司 信银行滨江支行 最高额保证 2000 深发展银行 一般保证 2000 2000 2006.10.10-2007.4.10 提前归还, 保证合同已 到期 武汉苏泊尔 建行汉阳支行 最高额保证 5000 5000 2006.5.10-2008.3.31 未到期 炊具有限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最高额保证 5000 5000 2005.6.30-2006.6.30 已到期 公司
    2006 年度,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以外,没有其他担保情况发生,公司 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 〕3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 〕5 号)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62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02%;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董事:辛金国 卢建平 张东立二00 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