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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巨轮股份”)于2007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产200台高精度液压式轮胎硫化机项目募集资金弥补先期投入的议案》,具体内容为:
    根据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为更好地抓住高精度液压式轮胎硫化机项目的市场机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则和程序进行使用。
    截止2007年1月12日,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公司对年产200台高精度液压式轮胎硫化机项目的先期投入为56,819,369.47元,董事会提议用募集资金对前述先期投入资金进行置换。
    经核查,2006年5月18日,巨轮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事宜中,包括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则和程序进行使用等内容,2006年6月6日,巨轮股份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07年3月26日,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7)第7—067号《专项审核报告》认为,截止2007年1月12日,贵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年产200台高精度液压式轮胎硫化机的金额合计为56,819,369.47元。
    本保荐人经合理核查后,认为:巨轮股份将募集资金56,819,369.4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年产200台高精度液压式轮胎硫化机项目建设资金,与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相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巨轮股份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保荐代表人: 廖家东 、 刘卫兵
    保荐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