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为支持模具工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本公司被列入上述文件附件名单,2006年-2008年享受"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优惠政策。退还税额直接增加收到退税款当年度利润;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特此公告。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