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7月2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7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7月26日下午15:00至7月27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邦栋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76人,代表股份59,262,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1.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2人,代表股份42,774,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3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64人,代表股份16,487,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欧阳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59,227,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1%;反对票34,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欧阳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