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田证券”)。2006年巨田证券被中国证监会限制保荐业务,无法继续对公司履行保荐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签订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协议书》,由第一创业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一创业委派陈作为先生、侯力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日前与第一创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该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保荐责任,包括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发表意见等;
    二、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持续关注甲方的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甲方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情况,核心技术和财务状况等;
    三、乙方应对甲方就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就担保的合规性、是否采取反担保措施等发表意见,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的情况发表意见。
    四、持续督导期间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