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法人股股东广州七喜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喜数码")、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盛")向关玉婵、黎记旺和易贤华等三位自然人协议转让所持有股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05年9月6日收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七喜数码有限公司的通知,称该公司已于2005年9月6日与关玉婵、黎记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七喜数码将持有的本公司2676.804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95%,分别转让给关玉婵和黎记旺,其中,转让给关玉婵2409.1243万股,占总股本的10.76%;转让给黎记旺267.6805万股,占总股本的1.195%。
    本次股权转让前,关玉婵通过控股七喜数码90%股权间接控制七喜股份2409.1243万股;黎记旺通过持有七喜数码7.855%股权间接持有七喜股份210.263万股;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关玉婵直接控制七喜股份2409.1243万股,占总股本的10.76%,成为七喜股份第二大股东;黎记旺直接持有七喜股份267.6805万股,占总股本的1.195%。
    若本次转让的2676.8048万股七喜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份未能在七喜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完成过户,则七喜数码公司将严格遵守其承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份所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以保证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若本次受让的2676.8048万股七喜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份在七喜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完成过户,则关玉婵、黎记旺将严格遵守其承诺,就其所分别受让的非流通股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
    2、本公司于2005年9月6日收到本公司第五大股东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称该公司已于2005年9月6日与易贤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上海联盛将其持有的668.7864万股,占总股本的2.99%,转让给易贤华。
    本次股权转让前,易贤华持有本公司904.4380万股,占总股份的4.04%;本次股权转让后,易贤华持有本公司1573.2244万股,占总股份的7.02%。
    若本次转让的668.7864万股七喜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份未能在七喜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完成过户,则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其承诺,代为先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该未完成过户手续部分的非流通股股份所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以保证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若本次转让的668.7864万股七喜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份在七喜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完成过户,则易贤华将严格遵守其承诺,就其所受让的上述非流通股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
    本公司董事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转让事宜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