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协议》。
    一、我公司(甲方)于2004年12月15日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持续督导期间,乙方每个季度至少对甲方现场调查一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甲方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等乙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调查的事项;
    2、甲方同意建立和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甲方自主确定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并与该商业银行及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协议》。
    二、根据《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甲方)于2004年12月15日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乙方)及公司确定的托管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丙方A)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丙方B)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甲方在丙方分别开立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并委托丙方分别作为其所存储的募集资金的托管银行;
    2、乙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该专项存储账户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质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丙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的知情权;
    3、甲方一次从任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知会乙方及乙方的保荐代表人,并于支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凭证及说明;
    4、甲方累计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合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或5000万元的整数倍数的,应当知会乙方及乙方的保荐代表人,并于支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凭证及说明;
    5、甲方一次从上述任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的,或者甲方累计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合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或5000万元的整数倍数的,丙方应当知会乙方,并于甲方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支取凭证;
    6、甲方董事会授权乙方及乙方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或数据,甲方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此项工作,丙方应指定专人予以协助。
    公司将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协议》,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特此公告!
    
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