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8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0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10票同意、0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一届八次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修订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为:
    一、原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改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
    二、删去原第六十八条第六款: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重大对外担保合同。
    三、原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相应修订一届八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章程修改需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原第一章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300,000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0,000元。
    2、原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4,300,000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年 月 日经 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000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4,300,000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2004年7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700,000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2004年7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原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到89,300,000股,其中,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持有54,300,000股,占60.8%,社会公众股东持有35,000,000股,占39.2%。
    修改为: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到80,000,000股,其中,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持有54,300,000股,占67.88%,社会公众股东持有25,700,000股,占32.12%。
    4、原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改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
    5、在第三章第三节后增加第四节特别规定和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款,以后条款顺延,具体内容为:
    “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6、删去原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第六款: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重大对外担保合同。
    7、原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修改为: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8、原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9、原第九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修改为:第九章第二节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10、原第十章第一节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修改为:第十章第一节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