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1日上午9时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5,160,0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7.87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160,0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7.875%;本次会议未有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 65,160,000 票同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5,160,00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65,160,000票同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5,160,00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三、审议并通过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65,160,000票同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5,160,00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温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温烨律师出席公司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05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5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三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2、审议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3、审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范意见》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05年5月13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
    2、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代表。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1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875%。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未发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分别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温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