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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4-08-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四次董事会于2004年8月17日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公司本部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保荐代表人和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再春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200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该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于2004年7月6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400万股A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所发行的2400万股A股于2004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原先的54,391,484元增加到78,391,484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详见附件二)。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0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该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4年1-6月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为1553.89万元,按照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55.39万元,按照5%提取法定公益金77.69万元,加上合并会计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5364.75万元后,本公司截止2004年6月30日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685.55万元,本次股利分配拟以现有股本78,391,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应派现金31,356,593.60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拟定于2004年9月22日召开二零零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4年9月22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开始。

    2、会议地点: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0号(西南民大侧)文翰宾馆。

    3、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2004年中期利润分配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止2004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

    5、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以上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提前24小时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办公室。

    (2)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2004年9月20日至9 月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

    登记地点: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公司三楼证券办公室。如采用信函登记,请在信函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6、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7、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8、联系电话:028-85131440

    9、联系传真:028-85158567

    10、邮政编码: 610041

    11、联系人:郑德华,居平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一: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04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

    修改前:为维护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第三条

    修改前:“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291 号文批准,由四川海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修改为:“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291 号文批准,由四川海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04年7月6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04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第六条

    修改前:“公司注册资本为54391484元人民币”。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78391484元人民币”。

    四、第十八条

    修改前:“公司股票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营业部集中托管”。

    修改为:“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五、第十九条

    修改前:“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4391484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原股东)发行”。

    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为7839.1484万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4391484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2004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2400万股。”

    六、第二十条

    修改前:“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为54391484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其中:

    李再春 37105870 股, 占68.22 %;

    王万和 5857963 股, 占10.76 %;

    刘生会 3415785 股, 占 6.28 %;

    李 飚 2882749 股, 占 5.30 %;

    郑 超 2882749 股, 占 5.30 %;

    李 刚 2246368 股, 占 4.13 %。”

    修改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为54391484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其中:

    李再春 37105870 股, 占68.22 %;

    王万和 5857963 股, 占10.77 %;

    刘生会 3415785 股, 占 6.28 %;

    李 飚 2882749 股, 占 5.3 %;

    郑 超 2882749 股, 占 5.3 %;

    李 刚 2246368 股, 占 4.13 %。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结构为:股份总数为78391484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5439.1484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2400万股:

    李再春 37105870 股, 占47.33 %;

    王万和 5857963 股, 占 7.47 %;

    刘生会 3415785 股, 占 4.36 %;

    李 飚 2882749 股, 占 3.68 %;

    郑 超 2882749 股, 占 3.68 %;

    李 刚 2246368 股, 占 2.87 %;

    社会公众股 24000000 股, 占30.62 %。”

    七、在原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对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原第三十二条变更为第三十三条,依次类推。

    八、第四十九条

    修改前:“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九、第八十一条

    修改前:“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提案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董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度选举或更换,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十、第八十三条

    修改前:“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十一、在原第五章第一节第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原第九十二条变更为第九十四条,依次类推。

    十二、原第九十四条董事职责第十款

    修改前:“(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修改为:“(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十三、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款

    修改前:(八)在总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10%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修改为:(八)在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超过以上规定范围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四、第一百三十条

    修改前: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五、第一百七十九条

    修改前:“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修改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十六、原第八章第三节后增加第四节

    “第四节 对外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原第一百九十五条变为一百九十九条,依次类推。

    十七、第二百零五条

    修改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四川金融投资报》上公告三次。”

    修改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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