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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8-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8月8日书面送达董事会全体成员。会议于2005年8月24日上午8:30在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本公司2号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董事长李再春先生、副董事长王万和先生因出差在外委托董事郑超女士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周德镇先生因病委托独立董事刘亚芸女士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会议由董事李飚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董事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05年8月26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迅速提升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奥特")的维修能力和加速拓展新项目市场,四川奥特董事会决议四川奥特股东各方同比增资2800万元用于引进5个OEM厂的维修项目等技术改造项目。公司本次通过自有资金对四川奥特增资1211万元后,所持有的四川奥特股份比例不变。本次增资将增强四川奥特的竞争能力,也将为公司带来新的赢利点,有利于迅速提升本公司的整体维修竞争能力。

    四川奥特所有股东本次同比例增资,海特高新与四川奥特另一股东四川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属于关联方共同投资行为,董事李再春先生因其夫人实质控制四川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王万和先生和李飚先生因分别持有四川蓝海置业有限公司7.98%的股份而成为关联董事,因此,三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2005-046《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6日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我们对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对外担保

    1、截止期末,本公司向子公司四川海特航空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为500万元。

    2、本报告期,本公司向子公司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截止期末,该担保贷款余额为1000万元。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截至2005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截至2005 年6 月30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2004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截至2005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形。

    4、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

    1、向主要投资者借入款项

    本报告期,公司向主要投资者李再春、王万和、李飚、刘生会、郑超、李刚借款1087.1万元。

    2、应付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700万元

    本报告期末,应付关联方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700万元。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公司向主要投资者借入资金,主要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以促进公司发展。

    2、报告期末,应付关联方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700万元,系往来款。

    3、截止目前,公司应付主要投资者及关联方四川海特投资有限公司的款项已全部结清。

    4、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向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鉴于四川奥特附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奥特各股东对其同比例增资是合理的,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同比增资四川奥特将继续保持控股地位是可行的。该项关联方共同投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王存浩 陈光礻禹 刘亚芸 周德镇

    2005月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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