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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4-12-0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11月29日在上海碧云钻石酒店公寓会议厅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张志友委托董事唐为斌代为出席),公司监事、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蔡开坚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所有议案进行举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增资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屹缝纫机有限公司的议案

    江苏中屹缝纫机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9日在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70万元,占比77%;赵铁军出资人民币70万元,占比7%;刘淼出资人民币60万元,占比6%;冯庆甫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比5%;孙权汉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比5%)。详情参见2004年7月29日刊载于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考虑实际资金状况,江苏中屹缝纫机有限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公司增加出资人民币770万元,占增资后中屹公司注册资本的77%;关联自然人徐仁舜增加出资人民币230万元,占增资后中屹公司注册资本的11.5%。徐仁舜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同时兼任中屹公司执行董事。

    股东赵铁军原出资人民币70万元,本次不再增加出资,持股比例变更为3.5%;股东刘淼原出资人民币60万元,本次不再增加出资,持股比例变更为3%;股东冯庆甫原出资人民币50万元,本次不再增加出资,持股比例变更为2.5%;股东孙权汉原出资人民币50万元,本次不再增加出资,持股比例变更为2.5%。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副总经理徐仁舜先生拟增资江苏中屹缝纫机有限公司,定价参照该公司2004年10月31日的每元资本净资产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保荐代表人认为:董事、副总经理徐仁舜先生拟增资江苏中屹缝纫机有限公司,定价参照该公司2004年10月31日的每元资本净资产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徐仁舜回避表决,同意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2、关于与浙江桑耐丽铜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浙江桑耐丽铜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8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9.07%,为公司关联法人。

    2002年12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桑耐丽铜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桑耐丽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三年。

    2004年7月,因上述出租房屋改建,桑耐丽公司搬迁至公司位于珠港镇陈屿陈北村的厂房。2004年10月1日,公司与桑耐丽公司在浙江玉环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桑耐丽公司作为办公、生产用地,出租房屋面积共10,763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参照周边房屋租赁价格,关联交易定价确定为年租金132元/平方米,共涉交易金额1,420,716.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10%。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租赁定价参照周边厂房的租赁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保荐代表人认为:租赁定价参照周边厂房的租赁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关联董事蔡开坚、李瑞元回避表决(蔡开坚、李瑞元为桑耐丽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同意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3、关于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监督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

    此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见公司备查文件):

序号   原条款
1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二)
       款:决定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30%以上的投资计划,包括订立重要合
       同、投资引进等;
2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三)
       款: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的关联交易事项。
序号      修改为
1         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上的非风险
          投资计划,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以上
          的风险投资计划,包括订立重要合同、投
          资引进等;
2         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事
          项;
3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条(五)、(六)、
          (七)、(八)、(九)、(十)款:
          (五)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上的资
          产出租或租入;
          (六)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
          上的资产核销;
          (七)决定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上
          的资产为公司设定抵押、质押;
          (八)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
          上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九)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
          上合同的签订;
          ( 十)决定单笔债务本金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20%
          以上的对外担保并批准相关担保合同。

    此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尚需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见公司备查文件)

序号    原条款                        修改为
1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    删除
        三条“董事长职权”第(五)
        款第3 点:根据董事会决定,
        签发下属全资企业法定代表
        人任免文件。                  增加以下内容为《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
2                                     十三条“董事长职权”第(十)款:董事
                                      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拥有行使风险投资、
                                      非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和签订合同(对外
                                      担保合同除外)事项的决定权。董事长分
                                      别行使前四项权限涉及的金额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董事
                                      长应在行使上述职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决定是否召
                                      开临时董事会。

    此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尚需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修改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见公司备查文件)

序号    原条款                      修改为
1       第八条:公司为自己向债权    删除
        人提供担保年度累计金额低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决定,并授权总经理签
        署担保合同。
2       原《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变更为第十条,同时内容修改为:经股东
        》第十一条:经股东大会、    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或其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    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自担保合同签订之
        或其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    日起三日内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人签订担保合同,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应自担保合同签
        订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担保人
        签订反担保协议。
3       原《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变更为第十一条,同时内容修改为:董事
        法》第十二条:董事长、      长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
        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      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负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       原《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序号根据需要作相应调整。

    此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尚需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7、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修改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见公司备查文件)

序号   原条款                      修改为
1      原《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年    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
       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以下(含1%)的非风险投资,并且年度
       计净资产值的5%的,由总经    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
       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授    表净资产5%。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向董
       权总经理具体负责,包括但    事会呈交书面报告。
       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向董事
       会呈交书面报告。

    此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表决通过,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尚需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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