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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4-08-1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8月1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七人,实到六人,董事张丽娃因出差委托董事吕钢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吕钢主持,会议经认真讨论,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尚需提交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见附件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见附件二;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04年10月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章程,提名吕钢先生、俞更生先生、张丽娃女士、吴政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凯先先生、童本立先生、田平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0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人员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意见分别见附件三、四、五、六);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200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将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4年9月16日上午9:00时开始。

    2、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的议案;

    (4)、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监事成员候选人名单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其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4、参加会议人员:截止2004年9月9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会议登记日:2004年9月14日、15日(上午8:00时-11:00时,下午14:00时-17:00时)。

    6、会议登记办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请于2004年9月14日、15日(上午8:00时-11:00时,下午14:00时-17:00时),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股权证明到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清单到公司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以上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提前24小时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7、会议登记地点: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6176531

    传真:0575-6096898

    联系人:徐小明、曾成

    8、其他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附: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号码: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为更好促进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对经营范围作出如下修改和完善:

    原公司经营范围为:“片剂、胶囊剂(均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干混悬剂(均为头孢菌素类)、大容量注射液及原料药(盐酸环丙沙星、乳酸环丙沙星、盐酸左氧氟沙星、辛伐他汀、格列齐特)、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新产品开发及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批文)。”

    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粉针剂(头孢菌素类)及原料药(甲磺酸加替沙星、氯雷他定、头孢泊肟酯、西沙必利)、保健品的生产销售。”

    以上内容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亦作相应的修改。

    关于“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将在取得保健品批文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第三条“公司于2004年 月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60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04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公司于2004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60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04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10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70万元。”

    三、原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片剂、胶囊剂(均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干混悬剂(均为头孢菌素类)、大容量注射液及原料药(盐酸环丙沙星、乳酸环丙沙星、盐酸左氧氟沙星、辛伐他汀、格列齐特)、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新产品开发及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批文)。”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片剂、胶囊剂(均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干混悬剂(均为头孢菌素类)、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头孢菌素类)及原料药(盐酸环丙沙星、乳酸环丙沙星、盐酸左氧氟沙星、甲磺酸加替沙星、氯雷他定、头孢泊肟酯、辛伐他汀、格列齐特、西沙必利)、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保健品的生产销售,新产品开发及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批文)。”

    四、原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五、原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领域内进行对外投资。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投资或资产处置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含20%)或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贷款、担保方面,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含20%)或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和贷款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修改为:“公司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资产处置: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或单次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和清理等)权限;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或单次不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权限;

    (三)贷款审批权: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或单次不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审批权限;

    (四)对外担保: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或单次不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担保权限。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还需遵循以下约定:

    1、无论对外担保是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公司均得遵守以下约定:(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3)、在实施担保之前,公司均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作出调查,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2、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超过以上权限范围以外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本章程其他有关约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六、原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在第十一章修改章程中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条为不得修改的章程条款:

    若本公司股票因各种原因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需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原第一百九十七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附件三: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吕钢先生 中国籍,42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新昌丝织总厂设备科科长,新昌县康乐化工公司经理,浙江京新制药厂厂长,京新制药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吕钢先生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在其带领下本公司效益连年增长,2002年公司被评为“新昌县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县级优秀企业”,“绍兴市医药工商先进企业”。2000年吕钢先生个人被评为“绍兴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002年被选为“新昌县民营企业常务理事”,2003年被选为新昌县人大常委、绍兴市人大代表。

    俞更生先生 中国籍,56 岁,大专学历。曾任新昌丝织总厂厂长、党委书记,浙江赛丽丝绸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京新制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赛丽丝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杜威包装董事长,利丰科技董事长。

    张丽娃女士 中国籍,45岁,大专学历,经济师。曾任新昌丝织总厂厂长助理,浙江赛丽丝绸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京新制药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

    张丽娃女士主要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建工作,负责了公司ERP项目的实施及公司的GMP认证的工作。

    吴政杰先生 中国籍,40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京新制药董事、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原料药事业部总经理。

    吴政杰先生是本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负责开发并优化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左氧氟沙星等产品工艺,并实现了产业化,2001年被评为“新昌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003年被选为新昌县政协委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

    陈凯先先生 中国籍,60岁,中科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凯先先生致力于化学、药学研究,在国内外化学、生物学、药学等领域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参与编写了《理论物理与生命科学》、《21世纪有机化学发展战略》等著作。个人曾获得“863”计划十五周年个人突出贡献奖、上海市科技精英奖、上海市劳动模范、何梁何利科技进步奖等荣誉。

    童本立先生 中国籍,54岁,硕士,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浙江财经学院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本立先生具有丰富的会计学知识和独立董事经验,其著作《“财政职能研究”评述》获得了省教委科技进步一等奖,《试论财政转移支付》获中国财政学会二等奖。童本立先生还参加了中国证监会在复旦大学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

    田平安先生 中国籍,60岁,博士生导师,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全国诉讼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市行政法学会会长。

    田平安先生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管理经验,其独编、主编或参编了《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行政诉讼法》等十余部专著、教材,其中《民事诉讼法学》获国家司法部2000年法学教材二等奖;2001年其被评为重庆市高教学会 “先进个人”。

    附件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现就提名陈凯先先生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现就提名童本立先生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现就提名田平安先生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凯先,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他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凯先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童本立,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他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童本立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田平安,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他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田平安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六: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提名吕钢、俞更生、张丽娃、吴政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童本立、陈凯先、田平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凯先、童本立、田平安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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