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机构。同时,大通证券指定孙建华、刘润松为公司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接到大通证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书面通知:原公司保荐代表人孙建华因辞职离开大通证券不再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大通证券安排刘胜民接替孙建华为公司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此次更换后,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刘胜民、刘润松。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