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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霞客环保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0-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修改议案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3、公司将尽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就公司股票复牌具体时间等事项发布《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 年10 月25 日(周二)上午8:30,会期一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 年10 月21 日—10 月25 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 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 年10 月21 日9:

    30—10 月25 日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马镇东街7 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建忠先生。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37人,所持股份总数为36,882,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30%。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0,32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5%。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3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562,55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2.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5名股东全部为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其中1名参加了网络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26,55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63%;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630人(已扣除1名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6,036,008股(已扣除委托董事会投票的870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30.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新闻媒体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1、改革方案要点

    经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采用送股方式向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赠3 股,非流通股股东总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600万股公司股份,占非流通股份总数的19.79%。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份总数、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不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利。

    2、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包含追加对价安排。

    3、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遵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做出如下法定承诺:

    A、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陈建忠、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赵方平、江阴市马镇镇投资有限公司、石玉、薛文玉、薛国华、范文华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B、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陈建忠、江阴市伊马机电有限公司、赵方平、江阴市马镇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额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建忠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

    (3)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石玉、薛文玉将其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赵方平,薛国华将其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林祥麟。

    该批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目前尚在办理中。对此协议各方特别做出如下承诺:赵方平承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时,如此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工作已经完成,转让股份对应的对价由本人承担,受让股份涉及的股权分置改革事项遵循前述承诺;如此次股份转让的过户工作尚未完成,本人则以原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支付转让股份对应的对价。

    薛国华、林祥麟承诺:在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时,如此次股权转让的过户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股份相应的对价由薛国华支付,如此次股权转让的过户工作业已完成,标的股份相应的对价由林祥麟支付。林祥麟同时承诺,如此次股权转让的过户工作业已完成,则其持有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882,558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为6,562,558股。

    1、现场股东会议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总数为30,846,550 股,其中,同意票数为30,846,550股,占参加本次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630人(已扣除1名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6,036,008股(已扣除委托董事会投票的87000股),其中,同意票数为5,123,735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9%,反对票数为910,373股(已扣除委托董事会投票的870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弃权票数为1,9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37人,所持股份总数为36,882,558股,其中,同意票数为35,970,28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反对票数为910,373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票数为1,90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4、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31人,所持股份总数为6,562,558股,其中,同意票数为5,650,28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6.10%,反对票数为910,373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87%,弃权票数为1,90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3%。

    5、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
    1        陶玉秀      318,700       现场       同意
    2        陈应权      300,964       网络       同意
    3        李金燕      295,547       网络       同意
    4          张然      291,010       网络       同意
    5        贺赵君      239,359       网络       同意
    6        涂培佩      219,700       网络       同意
    7        胡忠发      203,700       网络       同意
    8        周玉芹      203,338       网络       同意
    9          姚冬      199,219       网络       同意
    10         陈刚      194,600       网络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成宝

    3、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相关股东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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