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没有新提出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31日发出会议通知,10月14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独立董事未征集到投票权),代表股份58,852,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赞成58,85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2007年~201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刊登在2006年8月3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以赞成58,85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相关事宜的议案》。详细内容刊登在2006年6月1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