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提高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于2004年9月3日签订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每个季度至少对公司现场调查一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公司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三)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四)前次现场调查之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二、持续督导期间,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三、公司应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自主确定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并与该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专用账户中;
    (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整数倍时,应当知会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四、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保证及时提供东方证券发表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