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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02-28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2月25日上午9:00在黄山云松宾馆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60,6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93%。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44,112,193.1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8,594,878.46元,减去已分配2004年利润28,020,000.0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74,687,071.62元。按母公司2005年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4,411,219.32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2,205,609.66元后,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8,070,242.64元。

    以200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93,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4.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7,360,000.00元,剩余30,710,242.64元暂不分配。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发放董事、监事2005年度奖金的议案》。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06年1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年度报告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余根基先生因年龄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控股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孙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对余根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0,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5,744,7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06年1月2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胡锦光先生向大会作了2005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独立董事李晓玲女士、梁?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委托胡锦光先生代为向大会宣读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0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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