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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补充承诺的补充公告
2005-08-0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推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股票市场的稳定,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集团")在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着积极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原则,作出了补充承诺。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永佳集团原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永佳集团对在第(1)条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出售数量和出售价格作出如下承诺:

    A、在第(1)条承诺期满后,永佳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B、在第(1)条承诺期满后,永佳集团在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人民币8.63元。

    现补充承诺如下:

    在遵守原承诺的基础上,永佳集团承诺:永佳集团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人民币12.00元。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晓玲女士、胡锦光先生、梁樑先生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永佳集团作出的补充承诺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补充承诺充分体现其对永新股份未来发展的信心,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针对公司控股股东补充承诺发表补充保荐意见,认为:

    1、永新股份控股股东之补充承诺,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并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

    2、永新股份控股股东之补充承诺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四、律师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蒋敏、喻荣虎律师就公司控股股东补充承诺事项出具了[2005]皖天律证字第038-1号《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永佳集团的补充承诺系其单方法律行为,符合《通知》、《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对永新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永新股份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五、备查文件

    1、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补充承诺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之补充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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