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的要求,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与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时,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