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28日发出通知,5月3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股份2789.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承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本议案同意2789.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议案》
    本议案同意2789.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议案》
    本议案同意2789.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议案》
    本议案同意2789.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5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