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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3 证券简称:中航精机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11-2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2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20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2%。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76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41.5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承海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事务所,聘期一年。本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4名,共代表2076万股。本议案同意票20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0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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