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2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本次改革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额外承诺:
    原为:“在法定承诺第①条承诺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原中航精机非流通股股份价格不低于10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现调整为:
    “(1)在未来二年内(2005年和2006年),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新增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在法定承诺第①条承诺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原中航精机非流通股股份价格不低于14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中航精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国资委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中航精机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相关股东会的批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即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及承诺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9月22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