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13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承海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鼓份2548.9537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1名,其余股东为无限售条件股东,共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06年度报告》已于2007年2月1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阅读,《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07年2月1日的《证券时报》上。
    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润14,301,323.0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按2006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430,132.31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2,062,192.41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4,933,383.16元。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派红利6,600,000元,剩余利润18,333,383.16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2007年2月1日的《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对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税前津贴3万元;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每年税前津贴1万元。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7年贷款规模核定及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2548.9537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票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彭翰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0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07年2月1日刊登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