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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4-0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235,4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7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跃源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叶跃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2)选举王白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3)选举朱春树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4)选举顾飞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5)选举陈万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6)选举雷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7)选举余永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8)选举费忠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9)选举陈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邱忠瑞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2)选举张程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83,235,484股,当选有效。

    9、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担保余额不超过6000万元的额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浙江凯恩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3,235,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余永祥代表三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了独立董事2006年度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及其它工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姜瑞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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