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天会[2006]第1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股份)200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真实、完整地提供所有相关资料是传化股份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传化股份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专项意见。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传化股份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2005 年度未发生传化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传化股份资金情况。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少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晓华
    报告日期:2006 年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