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机构。同时,东方证券指定陈肖汉、杜卫民为公司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2005年7月1日接到东方证券的《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通知:由于杜卫民同志已向我司提出辞职且已办妥离司手续,我司将安排保荐代表人陈波同志接替杜卫民同志的工作,继续执行对贵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东方证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