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根据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公司”)二零零五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情况,就其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一、关于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天奇股份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列示如下:
    2.无锡市昌兴钢
    * 该款项的账龄为2 至3 年。
    二、关于向关联方担保情况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天奇股份公司未有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贵公司若对本说明函尚有疑问,我们诚愿进一步诠释。
    专此,并颂
    商祺!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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