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2005 年11 月2 日,公司股票复牌,股票简称由“天奇股份”变更为“G 天奇”;
    2、2005 年11 月2 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2005 年10 月25 日,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005 年10 月28 日刊登了《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预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于2005 年11 月2 日正式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即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公司股份结构发生变化。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改革前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未上市流通股 32,554,902 56.56% (一)发起人股 1、国家股 2、国有法人股 4、外资法人股 5、自然人股 23,765,079 41.29% 6、其他 (二)定向法人股 1、国家股 2、国有法人股 3、境内法人股 4、外资法人股 5、自然人股 6、其他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25,000,000 43.44%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内部职工股 2、机构投资者配售 3、高管股份 4、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43.44% 2、境内上市外资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57,554,902 100% 改革后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4,304,902 42.23% (一)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 1、国家及国有法人 2、境内一般法人持 6,562,323 11.40% 4、境外法人、自然人 5、其他 (二)内部职工股 (三)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四)高管股份 (五)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3,250,000 57.77% (一)人民币普通股 33,250,000 57.77%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 (四)其他 三、股份总数 57,554,902 100%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流通股数量及限售条件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 可上市流通时 承诺的限售条件 的股份敉量(股) 间 1 黄伟兴 12,152,451 2008-11-2 1)非流通股股东中的三名自然人股东 2 白开军 3,986,004 2008-11-2 黄伟兴、白开军、杨雷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 3 杨雷 1,604,124 2008-11-2 自本方案实施后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 4 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187,441 2006-11-2 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 5 无锡新伟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1,944,392 2006-11-2 承诺期满后十二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 6 无锡市昌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701,343 2006-11-2 票价格不低于2005 年9 月9 日收盘价10.55 7 深圳市鑫瑞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729,147 2006-11-2 元的110%(即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11.6 元) 时,方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在公 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 变化时,上述设定的价格(11.6 元)将按 公式进行除权 2)非流通股股东中的三名自然人股东 黄伟兴、白开军、杨雷承诺将在2005 年度 股东大会提出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不 低于6 股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 票。 3)白开军作为天奇股份董事长、黄伟 兴作为公司董事、杨雷作为公司总经理,均 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在其任职 期间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承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 东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股份数量达到天奇股份股份总数百分之 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 份。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非流 通股股东中的三名自然人股东黄伟兴、白开 军、杨雷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 诺减持股份,则上述三名自然人股东愿意将 股权转让所得50%赔偿给公司流通股股东。
    三、备查文件:
    1、天奇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天奇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
    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