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年10月31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帐日期:2005年11月1日(深市),2005年11月2日(沪市)。
    5、2005年11月1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年11月2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2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股份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3、支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5年10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交易或转让限制的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中的三名自然人股东黄伟兴、白开军、杨雷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本方案实施后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十二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2005 年9 月9 日收盘价10.55 元的110%(即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11.6 元)时,方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在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上述设定的价格(11.6 元)将按以下公式进行除权计算(P1):
    派息时:P1=P-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P1=(P-D)/(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K+N)
    其中,P=11.6元,P1为除权后的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
    2)非流通股股东中的三名自然人股东黄伟兴、白开军、杨雷承诺将在2005 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不低于6 股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白开军作为天奇股份董事长、黄伟兴作为公司董事、杨雷作为公司总经理,均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天奇股份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非流通股股东中的三名自然人股东黄伟兴、白开军、杨雷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诺减持股份,则上述三名自然人股东愿意将股权转让所得50%赔偿给公司流通股股东。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序号 日期 事项 是否停牌 1 2005-10-28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2 2005-10-31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日 继续停牌 3 2005-11-1 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 深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帐日 继续停牌 4 2005-11-2 沪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帐日 恢复交易 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天奇” 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 纳入指数计算 5 2005-11-3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数纳入 正常交易 指数计算
    四、对价股份支付实施方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份为32,554,9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6%,流通股股份为43.44%。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分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3,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7%,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4,304,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3%。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中山北路343 号东方广场九楼
    邮政编码:214001
    联系人:费新毅
    联系电话:0510-2720289
    传真:0510-272028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本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0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