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除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2,929,941股非流通股份中有1,200,000股存在质押情况外,公司其余非流通股东所持有的天奇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675,000股。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奇股份2,929,941股,扣除已质押股份1,200,000股后剩余1,729,941股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足以支付其须支付的对价股份,不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构成障碍。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1.说明书所载方案的核心是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从而使非流通股获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的权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2.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支付3股的比例支付对价。
    3.若本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将发生变动,但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动,也不会直接影响天奇股份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交易或转让限制的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中的三名自然人股东黄伟兴、白开军、杨雷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本方案实施后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其它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白开军作为天奇股份董事长、黄伟兴作为公司董事、杨雷作为公司总经理,均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天奇股份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12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5年10月25日(周二)14:00时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0月20日至2005年10月21日及2005年10月24日至2005年10月25日,每日9:30-11:30和13:00-15:00,即2005年10月20日(周四)至2005年10月25日(周二)的股票交易时间
    4.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05年10月20日9:30至2005年10月25日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9月12日起停牌,最晚于9月22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9月21日(含本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9月21日(含本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10月13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510-2720289
    传真:0510-2720289
    电子信箱:feixy@21cn.com
    公司网站:www.chinaconveyor.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org.cn
    释 义
    本公司、公司、天奇股份: 指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通创业: 指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伟博咨询: 指无锡新伟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机械部四院: 指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昌兴钢结构: 指无锡市昌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鑫瑞森实业: 指深圳市鑫瑞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 指本方案实施前,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尚未在交易 所公开交易的股东,包括发起人黄伟兴、白开军、 杨雷和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新伟博企业 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昌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瑞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流通股股东: 指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 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确定的进行股权 分置改革的行为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说明书: 指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说明书 保荐机构: 指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 指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董事会: 指天奇股份董事会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登记日: 指2005年10月12日,在该日收盘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有权参加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对价股份: 指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而向流 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 元: 指人民币元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 改革方案概述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方式: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支付完成后天奇股份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2)支付对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股份总数:750万股
    (4)获付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付3股
    (5)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12日
    (6)支付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及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司将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公布支付股份的股权登记日。
    2.对价执行情况表
    现有非流通股股东实施本方案需要支付的对价以及支付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型 执行对价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后 占总股本 本次执行对 本次执行 占总股 持股数 比例(%) 价股份数量 对价现金 持股数 本比例 (股) 增减变化 金额(元) (股) (%) (股) 法人股 8,789,823 15.27 -2,025,000 6,764,823 11.75 其中:银通创业持有 2,929,941 5.09 -675,000 2,254,941 3.92 新伟博咨询持有 2,604,392 4.53 -600,000 2,004,392 3.48 昌兴钢结构持有 2,278,843 3.96 -525,000 1,753,843 3.05 鑫瑞森实业持有 976,647 1.70 -225,000 751,647 1.31 自然人股 23,765,079 41.29 -5,475,000 18,290,079 31.78 其中:黄伟兴持有 16,277,451 28.28 -3,750,000 12,527,451 21.77 白开军持有 5,339,004 9.28 -1,230,000 4,109,004 7.14 杨雷持有 2,148,624 3.73 -495,000 1,653,624 2.87 流通A股 25,000,000 43.44 7,500,000 32,500,000 56.47 股份总数 57,554,902 100.00 0 57,554,902 100
    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股份类型 持股数 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股) 法人股 6,764,823 其中:银通创业持有 2,254,941 G+12个月后 注3 新伟博咨询持有 2,004,392 G+12个月后 注3 昌兴钢结构持有 1,753,843 G+12个月后 注3 鑫瑞森实业持有 751,647 G+12个月后 注3 自然人股 18,290,079 其中:黄伟兴持有 12,527,451 G+36个月后 注1、注2 白开军持有 4,109,004 G+36个月后 注1、注2 杨雷持有 1,653,624 G+36个月后 注1、注2
    注1:指公司自然人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股份。
    注2:指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锁定,直至其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
    注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注4:G日为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股份结构变动表
    如果本次天奇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了相关股东会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顺利实施,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0 0 0 非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8,789,823 -8,789,823 0 流 通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23,765,079 -23,765,079 0 股 非流通股合计 32,554,902 -32,554,902 0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0 0 0 有限售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6,764,823 6,764,823 条件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0 +18,290,079 18,290,079 流 通 合计 0 +25,054,902 25,054,902 股 A股 无限售 25,000,000 +7,500,000 32,500,000 条件 合计 25,000,000 +7,500,000 32,500,000 流通股合计 25,000,000 +32,554,902 股份总额 57,554,902 0 57,554,902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公司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将改变公司股权分置的状态,市场中基于一部分股份不流通的约定和预期将不复存在,公司流通股价在股权分置状态下所包含的制度性超额溢价将消失,流通股价应该向公司全部股份流通状态下的理论估值水平回归。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了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兼顾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最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不应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理论市场价值总额较改革实施前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总额减少。因此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而支付的对价水平应以此为确定的基础。
    首先估算出天奇股份在全流通市场中的每股理论估值,然后以股权分置改革前市价与此理论价格的差额作为每股流通权价值,即:
    每股流通权价值=改革前市场股价—全流通状态下每股理论估值股价
    则:每股流通股获付对价=每股流通权价值/全流通状态下每股理论估值股价
    上述公式中参数的选择:
    (1)改革前市场股价:市场股价实际上即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选取基准日9月9日前30个交易日平均价9.56元/股作为计算基础。
    (2)全流通状态下公司理论估值的股价=国际成熟市场类似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取方案公告前公司2005年中期的每股净利润0.25元/股计算全年每股净利润为0. 5元/股。
    国际成熟市场类似公司市盈率:由于A股市场股权分置,A股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较成熟市场存在制度性的高估,因此公司理论估值应该选择国际成熟市场中类似公司的市盈率作为参照标准。根据统计,国际成熟市场中类似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为12-18倍,考虑到天奇股份的未来的发展空间,天奇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以15倍市盈率定价是合理的。
    因此公司全流通状态下理论估值的股价为:15倍 0.50元/股=7.50元/股
    经过计算,对价支付水平为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2.75股。考虑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即股价有可能低于理论计算值7.50元。为了充分尊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决定权,经天奇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将方案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支付3股作为其获得的流通权的对价。调整方案使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得到提高,如果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7.50元,则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市值将进一步增加,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的对价安排水平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做出的,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所持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合理的,同时还有主要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等多项承诺,能够更好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国内和国际都没有任何经验供投资者借鉴。因此,市场反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避免市场受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冲击过大,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为了获得股份流通权而作出了分步上市流通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中的二名自然人股东黄伟兴、白开军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共同做出如下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非流通股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杨雷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其它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除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2,929,941股非流通股份中有1,200,000股存在质押情况外,公司其余非流通股东所持有的天奇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675,000股。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奇股份2,929,941股,扣除已质押股份1,200,000股剩余1,729,941股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足以支付其须支付的对价股份,不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构成障碍。
    4.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监管并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实施”。
    5.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天奇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一致,提出了进行天奇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
    1.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截止2005年6月30日,天奇股份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黄伟兴 16,277,451 28.28 白开军 5,339,004 9.28 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29,941 5.09 无锡新伟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2,604,392 4.53 无锡市昌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278,843 3.96 杨雷 2,148,624 3.73 深圳市鑫瑞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76,647 1.70
    2.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除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银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2,929,941股非流通股份中有1,200,000股存在质押情况外,公司其余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天奇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方案面临批准不确定的风险
    本说明书所载方案须经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相关股东会议未批准本方案,则本说明书所载方案将不能实施,天奇股份仍将保持现有的股权分置状态。
    处理方案:如果出现方案未获批准的情况,公司将本着维护和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认真吸取方案未获批准的教训,与广大流通股东一起讨论并适时修改对价方案,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再次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七、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天奇股份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原则,支付的对价合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有执行对价安排和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律师意见结论
    天奇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要求,天奇股份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条件,且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要求履行了目前所应履行的批准程序。天奇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天奇股份相关股东会议批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实施。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