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副董事长王之江先生均因公务出差,会议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推举的董事张建群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107,965,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留永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07,965,98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请详见9月2日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2、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07,965,98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以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修订后的《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请详见9月2日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留永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