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出让价款共计人民币8,570,519.00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编号:T304-0112;
    土地位置:深南大道与科技中一路交叉口;
    土地面积:5,999.9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00.00平方米;
    规划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50年。
    根据出让合同要求,公司本块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用途,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出让合同签署超过一年且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25%,出让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退回已缴交的地价款;本公司作为受让方如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超过一年,出让方可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5日;本地块限于高科技项目,不得转让,未经出让方批准,不得用于抵押。
    土地的出让价款人民币8,570,519.00元,由本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本地块主体建筑将规划为公司激光设备研发基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