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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项目:公司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0-3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2 、公司将于近期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的复牌具体时间详见《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停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 年10 月28 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 年10 月24 日-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 年10 月24 日-10 月28 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即2005 年10 月24 日-10 月28 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10 月24 日9:30,结束时间为10 月28 日的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松坪山工厂区5 号路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云峰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070 人,代表股份129,814,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87%。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7 人,代表股份110,422,08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9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9%。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63 人,代表股份19,392,72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其中,没有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其中董事会也没有接受流通股股东委托参与现场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063 人,代表股份19,392,721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

    1、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其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作为对价,向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总计14,175,000 股公司股票。

    2、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票由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分享,其中每位流通股股东分别按其在股份变更登记日所持流通股股票数量的35%获付公司股票(即每持有公司流通股股票10 股获付3.5 股公司股票)。获付不足1 股的余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规定的方法处理。

    3、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公司股票由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支付。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法定承诺之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事项:

    (1)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云峰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

    ③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持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用于对价安排的4,110,750 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以及其他权属争议。其所持公司股份可能部分被质押的情形,不影响其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执行的相应对价安排。

    ④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 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

    (2)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届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②2005 年9 月13 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华洋科技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该等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大族实业承诺上述受让完成后,继续履行上述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需要履行的承诺义务。

    ③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 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

    (3)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②2005 年9 月13 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洋科技将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 股转让给大族实业,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述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

    (4)公司第四大非流通股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5)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

    接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本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大族激光股份在承诺期内加以锁定,以确保承诺的履行。

    (6)承诺人声明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已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9,814,801 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9,392,721 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129,129,330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反对票669,521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弃权票15,95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18,707,250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反对票669,521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弃权票15,950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3、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参会方式(现场或网络)   表决情况
    1                中国银行-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资金      4,610,133                   网络       同意
    2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1,845,153                   网络       同意
    3           东方证券-农行-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99,009                   网络       同意
    4                          交通银行-科汇证券投资基金        896,284                   网络       同意
    5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690,000                   网络       同意
    6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        657,186                   网络       同意
    7                          交通银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599,950                   网络       同意
    8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69,040                   网络       同意
    9                  交通银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454,977                   网络       同意
    10                                             高风洁        452,650                   网络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宗珍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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