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9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交流会、走访机构投资者、投资者恳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数量的调整
    原对价方案: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使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股股票。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12,150,000股。现修改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使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5股股票。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14,175,000股。
    (二)关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额外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非流通股股东额外承诺事项:
    1、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云峰承诺
    (1)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
    (3)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所持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用于对价安排的3,523,500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以及其他权属争议。其所持公司股份可能部分被质押的情形,不影响其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执行的相应对价安排。
    2、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1)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届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2)2005年9月13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华洋科技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该等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大族实业承诺上述受让完成后,继续履行上述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需要履行的承诺义务。
    现修改为:
    1、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云峰承诺
    (1)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
    (3)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所持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用于对价安排的4,110,750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以及其他权属争议。其所持公司股份可能部分被质押的情形,不影响其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执行的相应对价安排。
    (4)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1)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届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2)2005年9月13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华洋科技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该等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大族实业承诺上述受让完成后,继续履行上述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需要履行的承诺义务。
    (3)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额外承诺事项不变。
    除上述情况外,大族激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作其他修改。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大族激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大族激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大族激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但尚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族激光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及承诺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9月28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