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1日上午9: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召开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521.7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21.7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9%,没有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熊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8521.70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8521.70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股项目YAG及CO2系列激光信息标记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节省资金用于补充该项目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8521.70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熊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九月一日